在考虑投资澳大利亚管理基金么?了解您的投资性质的重要性

投资澳大利亚管理基金中是一种备受欢迎的投资方式,尤其适合一些没有时间或专业技能来管理自己在澳大利亚投资的投资人。

管理基金的本质在于投资人不拥有对资产运作的日常控制权,而将这项权力交由受托人或基金经理,由他们作为受托人代表投资人进行管理(即,拥有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的,时刻以投资人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不造成利益冲突且不牟利的职责)。

我们时常为有意投资澳大利亚管理基金的投资人提供法律协助,根据多年的经验,发现有时会出现投资人对其投资的金融产品性质,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误区。在本文中,我们希望可以就一些常见的误区,以及在进行管理基金投资之前应该考虑的一些问题,分享给大家。

  • 基金文件的重要性: 投资人通常会收到一份包含基金信息及相关风险的“信息备忘录”或“产品披露声明”(披露文件)。虽然披露文件很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基金的章程/信托契约。该文件会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基金的权限条款,且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会优先于披露文件中的条款。有时投资人会仅仅根据披露文件中的信息来决定是否投资,而在投资后才发现受托人可能采取未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但在章程中却被允许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容易产生投资纠纷。

  • 关于“投资回本保证”的误区: 有的时候投资人会被告知基金是可以对投资回本的安全性做出保证的,但其实能做到投资回本的保证,从事实上来说对管理基金来说是非常罕见的。投资人能否保持其投资本金的安全,以及是否能从中获得收益/收入,最终取决于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的表现。如果该资产失败,基金投资也往往随之失败。因此,了解和评估基金底层资产的性质及其投资结构,对于正确理解投资风险至关重要。

  • 对于流动性的预期: 了解何时可以,以及如何退出投资非常重要,这需要仔细考虑基金的章程和披露文件。根据底层资产的性质,一些基金在短期内是不提供退出机制的,或仅在特定的窗口期内,提供有限的退出机制,并且通常仅限于投资总额的一小部分。管理基金的投资不应被视为与银行账户或定期存款类似的,极具流动性的投资工具。从事实上来说,对于某些类型的基金而言,在基金不具备流动性时允许投资人退出,是不合法的。

  • 受托人虽然需要履行受信义务,但其程度也受制于基金章程: 虽然受托人对投资人负有受信义务这一点不容争议,但该义务有时会被加以限制。此义务涉及到受托人需要诚信对待投资人,这意味着其不得置身于跟投资人有利益冲突的情景中或从双方关系中牟利。然而,章程有时会“稀释”此项义务,而允许受托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与投资人产生利益冲突(例如,发生关联方交易)或获利(例如,收取费用和佣金)。

  • 仔细考虑披露文件中披露的“风险”: 披露文件通常会列出与投资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些是普遍存在的风险,适用于大多数管理基金;但是也可能存在与特定基金性质相关的“特定”风险。这里需要更深入考量的一些风险包括:

    • 关联方和利益冲突风险: 当基金允许受托人与其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会出现此类风险。常见情况是基金募集资金后,将募集的资金提供给由管理基金的人员控制或拥有的其他不相关的实体、资产或项目中。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投资人与最终获得募集资金的关联方之间,可能会自然的产生紧张且对立的关系。

    • 有限业绩记录风险: 当受托人或基金经理在运营基金方面的经验有限或涉及到新成立的基金时,可能会出现此类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或基金经理是否在代表被动投资人管理基金/投资方面有良好的过往业绩记录是比较难确定的。

    • 第三方基金经理风险: 基金的受托人和负责日常运作与管理的人(即“基金经理”)有时并不是同一个人 / 实体。尽管“受托人”可能是一个资深的专业受托机构,但鉴于日常运作和管理职责已外包给一个过往业绩记录有限的第三方基金经理,受托人在管理方面的参与可能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将投资前尽职调查的重心放在基金经理身上可能比放在受托人身上更为有效。

我们很多客户在投资管理基金的过程中也获得了成功的回报,并与他们的基金经理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关系。这种成功部分源于对其投资性质的充分了解,以便在前期就可以明确双方对彼此的期望。

然而有的时候冲突难以避免,尤其是在投资人对基金的表现和运作方式的期望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尽管基金文件很常见的是偏向于照顾到受托人和基金经理的立场,但如果您认为您受到了误导,仍然有多种法律和法规补救可采用,包括《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保护法》(澳大利亚消费者法)、《2001年公司法》和《2001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项下的补救措施。

希望以上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于投资管理基金需要任何法律协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由董事律师Winston Lay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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