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会因为竞争关系导致您不能参与公司业务?

客户经常向我们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建立、经营和/或以雇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代表(例如,董事或秘书)、股东、合作伙伴或其他协会的身份,参与与他们以前参与过的业务相似或竞争的业务。

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往往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我们在这里会描述一些相关情况,如果它们适用于您,则可能会限制您参与竞争业务。这些情况包括:

  • 源自您已经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例如,雇佣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股东协议、业务销售协议等);

  • 作为根据《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成立的公司“官员”(例如董事、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及

  • 作为利益相关的第三方和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的义务。

我们将在下文进一步阐述上述每种情况。

(1) 合同限制 – 贸易限制条款

贸易限制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旨在防止某人从事某些活动,以保护另一方的商业利益。这些贸易限制条款出现在许多商业协议中,但在雇佣协议、股东协议和商业买卖协议中最为常见。

尽管起始的推定是贸易限制条款是不可执行的,因为它们违反公共政策,但如果可以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可能会将贸易限制条款视为可执行:

  • 一方有要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以及

  • 所要求的限制不超过保护该合法商业利益所需的合理程度。

在具体情况中,关键的是寻求依赖贸易限制条款的一方需要证明上述条件是否能够被满足。

雇佣协议

贸易限制条款最常见的使用示例是在雇佣协议中。一些雇佣协议(尤其是高级经理和管理职位)包含非竞争条款,旨在防止雇员与雇主在雇佣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以及在特定地理区域内产生竞争(例如,为竞争对手工作或建立有竞争性的业务)。

非竞争条款通常起草为一个“层层递减”的条款,其中包含一系列时间段和地理区域,按递减的顺序来定义非竞争限制适用的尺度。如果较长的时间或区域是不可执行的(即,在该情况下认为该限制不是在合理程度上保护雇主的合法商业利益),则需考虑下一个较短的时间段或较小的区域,以此类推,直到找到在该情况下能够合理保护雇主合法利益的时间和区域组合。

需要注意的是,非竞争条款通常还伴随着:

  • 禁止在雇佣期间和雇佣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顾客、客户和员工进行招揽的条款(这也是另外一种限制条款);以及

  • 阻止使用和滥用机密信息(例如,商业秘密、商业联系/客户列表和其他对前雇主业务有价值的商业敏感信息等)的规定。

雇主是否有合法的商业利益需要保护?

如上所述,法院必须确信有雇主的合法商业利益需要保护,以使限制条款可以被执行。该限制不能仅仅是为了防止前雇员与其前雇主竞争(即,它不能具有反竞争性的性质)。而必须存在雇员有可能利用他们在雇佣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信息和影响力(作为前雇主的受保护的专有利益)给予前雇主造成损害的真实风险。

雇主的合法受保护的商业利益的例子包括:商誉、商业秘密、客户关系和机密信息等。

一般来说,在以下情况中,法院更有可能认同雇主有需要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

  • 雇员在高级职位(例如,董事、高级执行官、高级管理职务等)工作;

  • 雇员作为业务代表与客户有经常的交往和联系(即,具有有价值的客户关系/客户连接);以及

  • 雇员具有访问对业务而言有商业敏感性和价值的机密信息的权限。

什么是‘合理必要的’?

此类限制是否被认为在某种情况下是“合理必要”的,用以保护合法商业利益,还取决于限制的持续时间、限制将适用的地理区域以及限制寻求阻止的具体活动。

例如,在《Allied Mills Pty Ltd v Miners》(2013年)NSWSC 1117案中,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裁定,一项旨在阻止雇员为位于新西兰的竞争对手工作的限制来保护雇主的合法业务利益不是合理必要的,因为对本地雇主带来真实伤害的可能性很小。

相反,在《Janala Pty Ltd v Hardaker (No 3)》(2023年)NSWSC 446案中,法院支持了相关限制,防止雇员在雇佣后的6个月内与其前雇主竞争,因为他在7年的雇佣期间建立了牢固的个人关系/客户连接(作为客户的主要联系点)并且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具有访问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定价信息和每日收入报告等商业敏感信息的权限。

其他商业协议

上述所描述的贸易限制条款(即非竞争,非招揽和保密条款)也常常包含在以下背景和商业协议中:

  • 股东协议 - 旨在防止公司的退出股东与公司竞争,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 商业买卖协议 - 旨在防止出售业务的卖方在业务卖给买方后与其竞争,以保护业务的商业声誉和买方的利益; 以及

  • 特许经营协议 - 旨在防止特许经营商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的特许期结束后与特许企业竞争,以保护特许企业的商业利益。

总体而言,法院通常更愿意执行包含在商业各方协议中的贸易限制条款(与雇佣协议相比),因为在这些情境中的事实情况更容易支持为了保护一方的合法商业利益,限制是合理必要的结论。

(2) 作为公司官员的法定和受托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前董事或高管(即在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可能会因根据《the Corporation Act 2001》(简称“法案”)下的某些法定义务和作为公司的受托人而受限于为竞争对手工作或经营竞争性业务,尽管其并没有签署包含限制条款的协议。

公司的董事和一些高管对公司整体负有某些责任,包括:

  • 根据法案第181条,履行职责,善意行事,报以合适的目的并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行事;

  • 根据法案第182条,不滥用他/她的职位以获取优势或导致公司受损;

  • 根据法案第183条,不滥用公司信息以获取优势或导致公司受损;以及

  • 除了上述职责外,作为受托人诚实、审慎行事,避免利益冲突并且不谋取个人利润的责任。

因此,任何参与竞争业务的决定,都需要考虑到上述职责。

在Advanced Fuels Technology Pty Ltd对Blythe及其他人的案件中(2018年VSC 286),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确认了一位董事在辞职后其受托责任并不会终止。然而,前董事在辞职后的受托责任的范围和持续时间将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事实。法院在该案中考虑的一些相关因素包括:

  • 责任受托人在辞去公司董事或官员职务前的行为以及辞职的情况(例如,是否在预期的辞职和随后涉足竞争业务中采取了被视为不符合公司利益的步骤);

  • 是否存在对机密信息的不当使用;

  • 责任受托人或其竞争业务所争取或采纳的任何机会是否是公司正在积极争取的成熟业务机会; 以及

  •  公司的成熟商业机会与责任受托人或其竞争业务之间的相似性。

(3) 对第三方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受托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受托关系还可能存在于以下情况:

  • 合伙关系中的一个合伙人与另一个合伙人之间;

  • 公司中的一个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以及

  •  合资企业中的合资方之间。

这种受托关系的存在将唤起上述受托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在建立、运营或参与竞争性业务之前,需要谨慎考虑可能受到的任何合同、法定责任和/或受托责任的约束。

免责声明:本出版物的内容仅供一般信息目的。它既不是也不意图构成法律建议,不得作为法律建议依赖。如果您希望获取有关本出版物涵盖事项的建议,建议您与我们联系以讨论您的具体情况。

本出版物由Nicole Tram(律师)和Winston Lay(董事律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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